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
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(商办贸函〔2016〕720号)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 2016〕27号)精神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,自 2016年9月1日起,取消加工贸易 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。现就后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 一、自 2016年9月1日起,各级商务主管部门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为企业出具新的《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》,企业凭有效期内的《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》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(账)册设立(变更)手续。9月1日前已出具的《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》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。二、根据加工贸易联网管理工作的要求,全国统一启用新版“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”。新版系统继续延用现有系统网址,各级商务主管部门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登录管理端 http://jmsa.ec.com.cn/govjmdc/ ;企业登录企业端 http://jmsa.ec.com.cn/jmdc/。管理端和企业端用户可凭原系统账号登录新版系统。三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新增本地区管理端用户(市、县级商务主管部门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)。四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要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指导和服务,制订操作流程或办事指引,做好宣传推介,确保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平稳运行。五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在使用新版“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可直接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 中心联系,联系 电话: 010-67870108、010-65198436。
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